重慶修例規範廣場舞禁擾他人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大媽喜愛跳廣場舞,惟時常發生擾民問題。重慶市5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周一舉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重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匯報。此次草案修改中,調整了相關規定,明確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應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不得侵擾他人。

據了解,條例草案在兩個月前進行二審時,有人大常委及人大代表建議增加規定,對廣場舞等活動進行規範。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其後採納了意見,把二次審議稿第15條第4項的規定,調整為「進行裝修裝飾、聚會聚餐、餐飲服務以及健身、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不得侵擾他人」。

餐飲業須推廣節約

另在餐飲浪費的法律責任方面,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同樣採納了常委的意見,新增一條作為3次審議稿第56條,規定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人民幣‧下同,約597港元)以上、2,000元(約2,388港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