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敗造冤獄 止步國賠難治本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內地司法腐敗問題可謂十分糟糕,辦案人員以嚴刑逼供屈打成招,公檢法同聲同氣炮製冤假錯案都是平常之事。當局近年為彰顯司法進步及依法治國精神,有意致力於推動冤獄平反糾錯工作,並成功令一批冤獄受害者為世人記取,然而無奈的是,這些冤案最終多是止步於國家賠償,卻鮮有對冤獄製造者進行追責,明顯還是有違公平正義,及難阻冤獄再生,可見這方面若無突破,仍難稱司法進步。

雲南省紅河州近日再有冤獄受害者向政府提出逾1,100萬元的巨額國賠,而其蒙冤時間更長達26年5個月,僅次於早前的「最長冤獄」、江西男子張玉環。該名何姓男子當年被指用炸藥炸死一名男性同鄉,而遭法院判囚終身,惟又是在審訊期間遭受毆打、罰跪、木棍壓腿等長時間酷刑折磨之後,被迫作出有罪供述,直至數月前方被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無罪。

知法犯法 必須嚴懲

和其他冤獄受害者相比,何男的國賠要求並不算過分,甚至有些「偏低」,至少與張玉環相較而言,二人冤獄時長不過數月之差,但張玉環當時提出的國賠金額達2,200多萬元,二者呈倍數之差,卻不知是何緣由;若再按提請金額與實際獲賠的一般「兌現率」來看,何男最終所得亦將與張玉環的「最高國賠」金額相去甚遠。當然,屆時就算對所得不甚滿意,亦非再無周旋餘地,像山東臨沂市蒙冤14年的張志超就表示會就國賠金額與政府「再協商」,問題是,當局制訂的冤獄賠償標準本就苛刻,任受害者再怎樣磨破嘴皮,到頭來只怕仍難遂願。

再者,究竟多少賠償才能抵得上冤獄帶來的傷害?才能換回受害者失去的青春與自由?試想現實中又有幾人願意為幾百萬元賠償款而去坐冤獄、受酷刑?倒是一樁樁冤獄製造起來十分容易,一個個執法公安竟可如土匪一般大施酷刑,監獄竟然與「白公館渣滓洞」無異,何其荒唐。

至於公檢法的相互制衡監督功能亦完全失效,進而互相串通、聯手踐踏司法精神,多年來成全了多少冤獄,只怕連他們自己也說不清楚;所謂冤有頭債有主,既然冤獄是他們製造出來的,相關經濟賠償便需由他們負責,而非慷國民之慨。

更重要的是,身為司法人員,枉法徇私就是知法犯法,尤其需要嚴懲,冤案平反糾錯不應只是賠錢了事,該追責的就得追責,這是眾多冤獄受害者的心聲,亦是保障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之必須,否則一切又將淪為表面工夫,無法讓人看到真正的司法進步。冤獄追責又可令更多手握司法權柄之人知所敬畏,明白枉法必須面臨嚴重後果,才能更有效防範司法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