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客觀證據顯示犯案
該案發生於1996年5月30日,周口市王姓女子返家途中遭人襲擊身亡。太康縣警方鎖定當晚在現場附近看大戲、年僅25歲的謝男,指他用鐵筆將對方打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決謝男故意殺人,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受害人殮葬和醫療費。謝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入獄後謝男仍堅稱自己無罪。經過減刑,謝男在2018年9月刑滿獲釋,即不斷申訴。河南高院其後認為,原審認定謝男因強姦未遂持械殺人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除謝男的口供外,無客觀證據能證明他殺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