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不應遲到,遲到便須追責。內地近年致力平反冤假錯案,固然是追求司法進步的具體體現,但是也需看到,光是平了反賠了錢並不足夠,更需在預防和減少出錯上下工夫,將反思與追責落到實處,才能以儆效尤,震懾來者,最終達致真正的依法治國。
因遭刑訊逼供坐了十四年冤獄的山東臨沂男子張志超,早前無罪獲釋後向法院提交近八百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日前經協商後確定,最終所獲賠償金額為三百三十二萬元,主要用於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賠償。相較於過往其他冤獄賠償金額,本次結果並不令人感意外,按照當局現行政策,冤獄賠償大致上也就只是這個標準了,再多也多不到哪裏去,目前已知最高國賠是四百六十八萬元,由蒙冤二十三年的吉林受害人金哲宏「奪得」,惟其當時的索賠金額超過兩千一百萬元。
當局冤獄國賠標準的不合理性一直為人詬病,其實索賠過程亦不容易,正如張志超所說,就這三百多萬元賠償還是他與法院多次協商、討價還價的結果,其他冤獄受害者想必也都需經歷這種過程。坐冤獄已經受了那麽多屈辱,領取賠償時還要遭受多番刁難,如同在街市與攤販侃價做買賣一般,更顯當局缺乏誠意;只是當初在對他們刑訊逼供、屈打成招之時,當局可曾給予受害者們絲毫協商的機會?國賠金額不符合預期,受害者們又是否可以放狼狗威脅法院、乃至以奪取性命恐嚇對方多給些錢?
更關鍵的是,以國家賠償來為冤獄製造者們買單計數,這本身就非常不合理,國家的錢從哪裏來?說來說去無非都是百姓的血汗錢,既然國帑取之於民,便需用之於民,而非用於為枉法辦案、草菅人命者找數。最高法早前公布,單是二○一四至一八年間就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八萬三千多宗,涉及三十萬人,發放求助金額逾三十七億元,慷的都是納稅人之慨。
而從推動依法治國、體現司法公正與進步的角度來看,對所有違法辦案人員乃至公檢法系統、行政干預司法的政府官員集體參與製造冤獄行為進行追責,亦可謂極具必要性。張志超在得知冤獄賠償有着落後,再度重申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這也是眾多冤獄受害者的共同心聲,因為他們最清楚冤獄的可怕,最懂得防範破壞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事實上,當局早就提出需對辦案質量終身追責的要求,可惜至今亦難有效落實,原因就在於冤案每每牽連甚廣,各種利害關係錯綜複雜,阻力無處不在。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犯法更需從嚴懲治,冤假錯案必須依法進行追責,否則司法底線永遠也守不住,冤獄只會繼續湧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