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山東省臨沂市男子張志超早年捲入姦殺女學生案,因遭刑訊逼供,蒙冤入獄十四年後始獲釋,他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協商後可獲三百三十二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三百八十九萬港元),原定昨日領取,惟張突接通知指還有問題需進一步協商,即國家賠償仍未領到。
內地傳媒昨日從張志超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由於未能與臨沂中院達成協議,因此尚未簽訂國家賠償協議,惟兩人均表示具體原因不便透露。
張及其代理律師前日表示,上述國家賠償包括一百八十八萬九千元(約二百二十二萬一千港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約一百三十三萬元(約一百五十六萬四千港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張此前表示,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