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遠貪案揭秘:任志強付子四千萬顧問費

【本報綜合報道】北京市華遠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罪,上月被判囚十八年。官媒前日披露案件細節,指他在華遠集團內一人獨大,令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又貪污公款約四千九百七十五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五千八百二十三萬港元),其中三千六百四十萬元(約四千二百六十萬港元)支付兒子的「財務顧問費」。

集團一把手 擁絕對話語權

報道指出,任志強在一九九三年起被任命為華遠集團總經理,後擔任華遠董事長,作為公司「一把手」近二十年,擁有說一不二的話語權,為他肆意貪腐奠定了基礎。

報道指任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其子余某、時任財務總監焦某等人,以虛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的手段,非法佔有華遠置業資金二千三百四十萬元。任通過焦某簽訂虛假鋼筋供貨合同,以「鋼筋款」名義令其子非法佔有華遠一千三百萬元(約一千五百二十二萬港元)。

貪腐所得 退休後才據己有

報道指他讓財務人員將其一千三百三十四萬元(約一千五百六十一萬港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帳,逃避上交義務,二○一五年退休後才將其非法佔有。

報道指任非法挪用公款合共六千一百二十萬元(約七千一百六十二萬港元),又濫用職權致國有控股企業遭受一億一千六百七十萬元(約一億三千七百萬港元)損失,其中華遠損失五千三百七十八萬元(約六千二百九十萬港元),他從中獲利一千九百四十一萬元(約二千二百七十一萬港元)。他為設備供應商趙某的公司提供幫助,先後收受對方代為支付的房屋裝修費一百二十五萬元(約一百四十六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