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指出,涉嫌買賣銀行卡帳戶者,將被納入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管理,把上述違法行為記錄到個人信用報告內,一定時間內影響其貸款或信用卡申請。另在五年內,暫停涉案犯人的銀行帳戶非櫃面、支付帳戶等所有業務,又不能使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轉帳、刷卡購物等服務。警方甚至禁止雲閃付、微信、支付寶掃碼付款或收發紅包等功能。
至於涉嫌買賣、租借、冒名開設手機卡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則被納入數據庫管理,並把上述違法行為記錄到個人信用報告內;同時關停相關人員名下所有移動電話號碼,兩年內限制其身份證件或組織機構代碼等證件辦理補卡、新入網過戶業務。除受到上述懲戒外,警方將調查上述人員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並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