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網戀誘騙 兩人致死
首次被告楊澤芳和楊震海自二○一五年起,以銷售天津天獅公司產品為名,在湖南長沙、岳陽、常德、衡陽、邵陽、郴州、株洲及河南洛陽、開封、新鄉等地,建立犯罪組織和據點,通過網絡戀愛名義,誘騙受害人至據點犯案。
直至案發,該團夥至少涉及兩宗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至少實施故意傷害犯罪兩宗並致人死亡,搶劫二百一十一次,非法拘禁二百廿七人,非法獲利逾九千一百萬元人民幣(約一億零五百萬港元)。
法院認為,該團夥為非作歹,欺壓百姓,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故判處楊澤芳、楊震海死刑但緩期兩年執行,三人被判無期徒刑,其餘卅四人則分別獲刑三年至十六年六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