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指出,九類區域和十三種情形將禁設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天安門廣場及廣場東、西兩側各百米範圍內、中南海辦公區及故宮周邊;長安街沿線及其部分延長線兩側百米範圍內;釣魚台國賓館周邊;國家、市黨政、軍事機關範圍;自然保護區、文物、學校、幼兒園、醫院、宗教活動場所等。
發光廣告晚十朝七關閉
此外,發光廣告如電子顯示屏、激光投影、冷陰極管顯示裝置,須於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七時關閉,違者最高可被罰一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萬三千港元)。草案建議,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將「按日計罰」,即自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至設施拆除之日,可處每天最高罰款五千元(約五千六百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