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26年江西男脫殺人罪

江西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兩名男童廿七年前慘被殺害,同村的男子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疑兇,在無律師辯護的情況下判處死緩兩年。經廿多年申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張無罪。張自案發當日起被羈押九千七百七十八日,是內地被羈押時間最長的伸冤者;在背負故意殺人罪名逾廿六年,至今終迎來無罪判決。

指公安毆打逼供 物證存疑

九三年十月廿七日,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人殺害,張玉環三日後被帶走受審,作出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惟他在案件第一次開庭時,當庭翻供並辯稱冤枉,直言是被公安局逼打招認。南昌中級人民法院在九五年一月廿六日,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繩勒棍打的方式,將兩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張不服判決上訴,江西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至二○○一年十一月七日,南昌中院再作出與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張入獄後仍不認罪,每周以手寫一封申訴信,向各級司法部門講述冤情。

長子飽受歧視 事主誓索償

惟多年冤獄令他妻離子散,其長子更飽受歧視嘲諷,逾廿六年的羈押中,他僅見過兩次父親。經過多年申訴,江西高院去年三月一日作出再審決定。張玉環的申訴代理律師尚滿慶與王飛指出,該案存有多個疑點,當時物證缺乏鑑定,無法直接證明被告作案,且全案兩份供述之間存在出入,加上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辯護,程序涉嫌違法。按規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應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否則屬於重大程序違法。

至上月九日,江西高院開庭再審;檢察官表示原審指出的麻袋為拋屍工具,惟證人發現屍體、在水庫旁打撈的麻袋,與被告家中麻袋補丁的方式不盡相同。另作案工具「麻繩」僅第二份供述中提及,物證都沒足夠的客觀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張的犯行。而兩份有罪供述亦前後矛盾,作案地點、手段、時間等存差異,原審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綜上述證據證明力不足,遂建議法院改判無罪。

王飛稱將為張申請國家賠償,同時針對當年違法辦案的司法人員追究。再審案審判長田甘霖事後接受內媒採訪,指全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執行,已在宣告無罪後向受害人告知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院收到有關申請後,將依法審理並盡快作決定。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