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涉及一馬發展有限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失信及洗錢案,高等法院昨日裁定,他三項刑事失信、一項濫權和三項洗錢罪合共七罪全部成立,判囚十二年,罰款二億一千萬令吉(約三億八千萬港元)。此案是納吉布在一馬風波中首宗得出判決的案件,最高可被判監禁廿年、鞭笞和罰款;他在判決前已表明,會就判決向上訴庭和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現年六十七歲的納吉布在前年下台後,因一馬案成為馬來西亞首名被告上法庭的國家領導人。他至今共面對四十二項濫權、洗黑錢及失信控狀,周二宣判的其中七項涉及挪用SRC公司四千二百萬令吉(約七千六百五十萬港元)的控罪,是首宗在法庭審訊的案件。
案件於當地時間早上十時許宣判,納吉布於九時廿五分抵達法庭,在支持者和警方的簇擁下步入法庭。有支持者試圖尾隨納吉布闖入法庭,但被執法人員和防暴警員阻擋。在新冠疫情下,法庭早已採取限制人流的措施,所有無關人員都被禁止入內,但法庭門外仍聚集了包括記者和納吉布支持者的大批人潮。
辯方提出納吉布被目前正在潛逃的前財務顧問劉特佐欺騙、簽名被偽造與沙特阿拉伯捐款等理由,均被法官否決。法官指出:「若說被告(納吉布)被劉特佐所騙,那是太牽強了。」另針對納吉布的簽名文件,法官指雖然辯方聲稱文件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但根據查案人員的證供,被告之前未曾否認這些簽名是自己簽的。由於辯方無法證明納吉布清白,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一馬發展由納吉布於二○○九年創立,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至二○一五年被揭發基金未有支付銀行和債券持有人的款項。及後他被指控在二○一一年至二○一四年間從一馬發展非法獲得廿二億八千萬令吉(約四十一億六千萬港元),而妻子羅斯瑪也面臨洗錢和逃稅的指控,並已認罪。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