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二○一三年,郭糾集同案另兩名被告沈名知、陳福玖(均已判刑),在當年五月二十四日,持刀到其姐夫宋男的出租屋內,劫走宋的錢包、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財物後,挾持宋乘車前往防城港市那良鎮一空地,再逼宋講出銀行卡的密碼。
郭同日指示陳、沈將宋男砸死,然後棄屍。宋死後,郭持宋身份證及銀行卡,先後取走宋銀行戶口內合共七萬七千八百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八萬六千港元)。
案件一審以判郭故意殺人及搶劫罪成,判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款五萬元(約五萬五千八百港元);郭提出上訴,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郭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