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昨日召開臨時會表決通過《國民法官法》,該法採取日本的參審制度,由法官三人、國民法官六人共同處理刑事案件審判,後者由年滿廿三歲的國民隨機抽選產生。按規定,該法將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開始實行。
該法規定,選任國民法官的資格為,年齡適合人士,需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台灣民眾,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限,為《國民法官法》實行日期開始計算的六年內。
曾受有期徒刑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如果身份是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合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每次開庭都可享有一日三千元(新台幣‧下同,約八百零三港元)的薪酬,亦有旅費補助和公眾假期保障。惟相關人員若無故不出庭將被罰款六萬元(約一萬六千港元)。
據悉,參審制度中,國民法官可對案件認定是否有罪或量刑,在職權範圍等方面與香港實行的陪審制不同。台灣的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當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除了起訴書之外,相關的卷宗跟證物一併送給法院,法官會在閱讀全部案卷後才開始審理。新法生效前審案和判案是職業法官在審理前已經透過閱覽卷證內容,知道過去偵查中做過的事情;新法生效,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共同審理時,才會透過檢察官的舉證,逐一接觸跟本案相關的證據,一切都將在法庭上呈現,也將大幅增加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舉證與說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