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江西撫州男子黃志堅多年前捲入一宗販毒案,先後被判死刑、死緩,去年終獲改判無罪,期間被羈押近八年半。黃男日前申請國家賠償,獲賠共一百零七萬一千元(人民幣,下同‧約一百二十萬四千港元);惟當中的精神撫恤金只有五千元(約五千六百港元),令他十分不滿。目前,黃正就賠償金額提出上訴。
案發於二○一一年八月,黃志堅因涉嫌販毒被警方逮捕。二○一三年一月,黃因販賣、運輸毒品罪成,被南昌中院一審判處死刑,惟他提出上訴。至二○一七年十二月,案件在南昌中院重審,黃被判死緩,他再上訴至江西高院,聲稱自己是在刑訊逼供下認罪。江西高院經審後,認定警方取得黃的有罪供述不合法,去年十二月改判他無罪。黃終在今年一月獲釋。
他提出的賠償申請中,除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外,還有一百萬元(約一百一十二萬港元)精神撫恤賠償。他認為,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後,需長期戴腳鐐受監管,精神飽受打擊。
惟南昌中院認為,支付精神損害撫恤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嚴重後果,但黃未有「嚴重後果」的情況。至於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方面,法院按黃被羈押三千零七十六天計算,判賠一百零六萬六千元(約一百一十九萬八千四百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