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4億張杰輝判囚15年

【本報綜合報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前副主任張杰輝受賄案,昨日於山西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被控以職務便利為他人獲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約一億二千七百萬(人民幣‧下同,約一億四千萬港元),受賄罪成判囚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六百萬元(約六百六十萬港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於二○○一年至二○一七年期間,利用擔任遼寧省鞍山市市長、市委書記,河北副省長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獲取貸款、用地審批及職務提拔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法院認為,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線索,認罪悔罪,遂從輕處罰而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