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江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前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宣判,項受賄罪成被判囚十一年、罰款一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百六十六萬港元),其受賄所得之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項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六十三歲的項俊波於二○○五年至二○一七年,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及行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提供幫助,直接或間接收受財物逾一千八百六十二萬元(約二千萬港元)。
法院認為,項俊波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惟鑑於他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部分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