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糾紛滿8歲子女有話語權

全國人大會議昨日閉幕,多項議程獲表決通過,包括針對土地制度、高空擲物、撫養權等民事活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據了解,《民法典》草案共作出四十餘處實質修改,包括有關撫養權糾紛,規定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有話語權,尊重其真實意願。

據此前《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夫婦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若父母雙方協議不成,將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由於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為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新修改後規定他們在撫養權上有話語權。

明確高空擲物法律責任

內地近年屢現高空擲物引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事故,但往往因找不到涉事者而難以維權,甚至要大廈所有業主共同承擔賠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進一步規定高空擲物的法律責任,新增「建築物使用人在賠償後可追償」的條款,並明確物業理管機構需履行防範義務、公安等機關負有調查義務等。

《民法典》人格權編中亦對性騷擾條款作出修改,由「違背他人意願 ,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改為「違背他人意願 ,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令規定的針對性更明確。而隱私和個人訊息的保密義務的主體範圍擴大,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有關訊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疫情失照顧 官方助監護

《民法典》亦新增與疫情防控有關的規定,針對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下,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應當為有關人士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另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等;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約。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