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案 首禁主謀從事證券業

【本報綜合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前日宣判一宗內幕交易案,被告寧×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由即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該案件亦是全國首宗涉及證券領域的主要罪犯,禁止從業的判例。

案情指,事發於二○一六年二月,時任廣州某證券公司項目經理的寧×,參與一合併重組項目,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內幕消息,在內幕敏感期內,與其妻共同商量、籌集資金、操作股票,非法獲利逾十七萬元人民幣(約十八萬七千港元)。

中院指出,據中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因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除判處刑罰外,還可據犯罪的情況和預防再犯罪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