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大陸網約車平台「滴滴出行」,兩年前由樂迪科技代理進入台灣試業後,台灣的社運人士王奕凱向當局檢舉,指樂迪負責人王慈雍涉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北地檢署查出樂迪的營運資金來自大陸母公司,只是以借貸方式規避審查,昨日對王慈雍提出起訴。
王奕凱前年二月向當局告發,台灣樂迪廿萬元新台幣(約五萬二千港元)資本,但能舉辦花費或逾百萬元新台幣的各類記者發表會,另向加盟司機提供數百元新台幣的補貼,對資金來源存疑。
台灣的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台灣樂迪成立時向一間香港公司借貸九十萬美元(約六百九十八萬港元),雙方沒約定還款日,只約定回贈固定百分比的年營業額,與一般借貸契約不同;借貸公司是滴滴香港的關係企業,資金來自大陸母公司。
台灣的法例規定,大陸公司要在台灣設分公司或辦事處,須要獲得台灣經濟部投審會許可。當局懷疑涉事企業以借貸方式規避審查。王慈雍否認營運資金及決策人來自大陸,只承認兩岸是使用相同的應用程式平台和業務,但是檢方不採信她的辯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