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漢殺警獲加就醫條件 地檢抗告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鐵路殺警案鄭姓被告日前一審被裁定無罪,須交保五十萬元新台幣(約十三萬港元),嘉義地方法院前晚再附加七項就醫條件。地方檢察署因不滿裁決,昨日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吳勇輝表示,預計今日中午前公布裁定結果。

地檢署認為,保證金額過低,不足以確保鄭男日後無再犯可能;又認為新增條件無強制執行力,缺乏監督機制。據悉,七項條件包括鄭男應立即到醫院精神科就診,評估須否住院;未住院期間,每周前往醫院就診一次;未住院期間,應每三個月至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一次;如經診斷須住院,不得拒絕;依醫生要求定時服藥;每周向地院報告病情;停止羈押期間,不得故意為刑事犯罪之行為。

地檢署申請書顯示,鄭男被鑑定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犯案,應將他立即送往權威醫院,再做精神鑑定;另申請將鄭男送由地檢署執行「監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