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企業不可炒確診員工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在北京印發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審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十項具體措施。《意見》將疫情和防控措施影響雙方合約的,列為不可抗力因素。其中企業不能以員工為疑似、確診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來自「重疫區」為由,提出解約。

《意見》指出,合約因疫情或防疫措施直接影響下產生糾紛,一方需提交與疫情有直接關係的證據,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可全部免責。法院在其中可擔當調解角色,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評估合約是否可繼續執行,或變更合約履行期限、方式、金額等方面。若合約最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法院將按當事人要求解除合約。

最高法表示,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受疫情影響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申請免交、減交或緩交訴訟費用。對受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個體戶等出現經營困難,法院將採取訴訟和擔保方式保全企業財產,減輕其負擔,協助復工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