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就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前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高守洪受賄案公開宣判。高受賄罪成,被判囚十年及罰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五十五萬六千港元),其受賄所得財物逾七百一十六萬九千元(約七百九十七萬港元)須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高守洪二○○九年至前年下半旬期間,利用擔任茅台股份公司總經理助理、茅台對外投資公司總經理、茅台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茅台高新置業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撥款、地產合作、物資供應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
法院認為,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上述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但鑑於他自首及積極退贓,遂決定從寬處理,高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