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浙江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三月二十七日公布,對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前副主任陳祥榮受賄案公開宣判。陳收取財物折合一千零二十八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千一百四十萬港元),以受賄罪被判入獄八年,處八十萬(約八十八萬港元)罰金,同時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情指,陳利用擔任臨海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區長、椒江區委書記、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上市、項目用地、房產開發、工程承接、工作調動、稅費減免、糾紛解決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從中收取財物。法院認為,鑑於紀檢監察機關對陳進行調查前,主動投案自首,積極退贓認罪悔罪可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