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劉男在二○○六年至二○○七年間,負責審核湖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香港H股上市時,利用職務便利為參與上述公司上市股票配售的陳某提供幫助,收受折合一百九十六萬四千元(人民幣‧下同,約二百二十二萬港元)的現金和財物。
陳某表示,劉男早年曾告訴他有賺錢的股票要在香港H股上市,問他有無人可在香港購買股票,以配售方式購買,獲利後兩人各取50%利潤。法院認為,劉男主動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自首情節,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遂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另除上述刑法,還向他罰款廿萬元(約廿三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