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山東省泰安市政協前副主席譚業剛被控受賄、貪污一案,周三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罰款二百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二百二十六萬港元)。
法院審理查明,譚由二○○五至一五年間,利用擔任泰安市泰山風景名勝區工委書記、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共約一千一百九十萬元(約一千三百四十六萬港元)。另又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約一千一百八十萬元(約一千三百三十四萬港元)。
法院認為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和貪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