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出,林海去年三月三十日辭職,同年五月十四日創立海林上海公司,經營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高精地圖、無人車技術研發,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其後又陸續創立多間相關企業,擔任高職。至同年七月底,百度正式提出訴訟,請求裁令林海公司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退還補償金逾八十九萬元及支付違約金四百五十九萬元(約五百一十五萬港元)。
據悉,林海在百度任職期間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若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百度公司及關聯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包括高精地圖、無人車研發的核心技術。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海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百度公司與林海均不服上述判決,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最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