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 半年內清查政治檔案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周四下午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應於實施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清查政治檔案;政黨等組織若拒絕移交有關文件,最高可罰一百萬至五百萬元新台幣(約廿五萬至一百廿七萬港元),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拒交檔案將罰款

《條例》共有十七條。所謂「政治檔案」,是指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政黨和附隨組織若拒絕移交檔案,可被罰款;若以毀棄、損壞、隱匿方式處理政治檔案,可被判監五年以下。 有國民黨立委批評,此舉只是選舉操作,製造藍綠對立,因為現行法規已能處理政治檔案的開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