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張孝文利用自己長期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另一名主腦張勝和於二○一三年八月至去年四月,在大悟縣高鐵新區和城區招攬無業遊民,形成以二人為首的黑幫組織,並且透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破壞選舉、詐騙等犯罪活動大肆斂財。
檢方認為,一眾被告通過暴力違法手段從中獲取非法利益,行為已觸犯相關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充分,應以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等十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除張孝文被外,張勝和判囚二十四年有期徒刑,其餘十人則分別處以一年三個月至十年不等的刑期,並分別處以不同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