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3年方可減刑
《補充規定》指出,只要在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因貪污賄賂罪獲判的前國家公職人員,便適用於以上規定。現行規定中,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執行兩年以上方可減刑;新的《補充規定》則列明,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補充規定》列明,倘犯人有悔改或立功,每次減刑不超過半年,重大立功者則減刑不超過一年。
此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執行兩年以上刑期符合條件者,可以申請減刑;判處死緩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者,執行三年以上可減刑。《補充規定》則一律提高至執行四年方可減刑,。死緩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可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半以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