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索償年限
宮城縣兩名分別年屆六旬及七旬的女子,年輕時被迫接受絕育手術。她們以踐踏人權為由控告政府,共索償七千一百五十萬日圓(約五百一十四萬港元)。法官判決時指出,根據憲法第十三條,應尊重人生存的根本,由於舊優生保護法踐踏個人尊嚴,故裁定違憲及無效。
雖然法官裁定被迫接受絕育手術的人,可向國家及相關方面索償,但由於今次兩名原告接受手術的時間,已超過索償權利所定的廿年,故拒絕她們索償的要求。七旬原告對判決表示無言以對,沒想到奮鬥廿年換來這樣的結果。有原告家屬亦表示沒法接受,與律師商討後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