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修例 虐童致死可判囚終身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近年發生不少虐童案件,惹起社會關注。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把以往不明確的「凌虐」一詞作出明確定義,更直接明定虐童致死者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致重傷者可被判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台立法院對「凌虐」一詞,明確定義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根據現行法例,目前僅規定未滿十六歲的虐童者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虐童致重傷或致死者則未有規範。

是次修案,除了將原本十六歲以下的保護範圍擴大至十八歲以下,也明確定明虐童致死者,以及致重傷者需判處上述的刑罰;若因營利行為而作出虐童行為,刑責會加重,導致他人死亡者將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也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依社會共識加重虐童刑責,現行追訴權時效亦作修正,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且造成他人死亡,司法機關的追訴權將不再受三十年的限制,可無限期追訴。換言之,殺人犯會被無限期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