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審涉台人電騙案 22人判囚

【本報綜合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四就一宗涉及台灣人的跨境電訊詐騙案,作出二審宣判,廿二名提出上訴的被告全被駁回,維持一審分別判處一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7台灣人為主犯 駁回上訴

經審理查明,包括案中首被告崔某在內多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於一六年在境外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向主要為大陸公民的受害者致電或發送錄音訊息,訛稱他們的個人資料被用於洗錢或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誘使對方轉帳或匯款。

截至案發前,詐騙組織利用該手法犯案騙取廿一名受害人,合共一百廿四萬元人民幣(約一百四十七萬港元),故已構成詐騙罪。法院認為,崔某在內的七名台灣人為案中主犯,其餘人為從犯。另案中多名被告因分別協助公安機關拘捕同案罪犯,或歸案後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獲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