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誤摘眼球8年 患者不知

【本報綜合報道】山西太原有病人發現,其左眼球被醫院意外摘除,又稱院方隱瞞事件近八年,遂在去年起訴向院方索償一百五十九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一百八十九萬港元)。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日前就案件開審,判定醫院和患者各承擔一半責任,院方需賠償三十四萬餘元(約四十萬港元)。

法院判院方賠40萬

胡姓患者於二○一○年六月到太原愛爾眼科醫院求診,院方對他展開左眼眶內腫物摘除術,同年七月出院。至一一年四月,他又因「左眼眶內腦膜瘤」復發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接受腫瘤切除手術。去年他在某次檢查中發現左眼球被摘除,還被安裝假眼球,認為是涉事醫院失誤。

院方則否認指控,指住院病歷顯示,胡術後檢查及超聲波檢查均證明其左眼球未被摘除。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中受到損害,但並未明確患者左眼球為該醫院摘除,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