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遼寧前副省長劉強涉嫌受賄及破壞選舉罪,周二在北京第三中級人民院一審宣判。他被控兩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二年,罰款一百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約一百四十三萬港元)。劉當庭表示服判,不考慮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劉強在二○○○年至前年,借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化分公司總經理,撫順市長、市委書記,遼寧副省長等職務,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提供幫助,收受財物折合逾一千零六十三萬元(約一千二百六十五萬港元)。
在一一年至一三年一月,劉強為當選遼寧省副省長,利用擔任撫順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採取給予他人財物、打招呼等方式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
法院認為,劉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破壞選舉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