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年賺外快16.8萬元
院方調查指,管在二○一二至二○一五年期間違法兼職,於台灣《壹週刊》撰寫評論,獲取每年約六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十六萬八千港元)報酬。由於管當時身為台政務官乃至部門首長,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台監委王幼玲指,管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與台灣《壹週刊》完成口頭約定供稿。及至管獲邀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後,仍未終止與該公司的合作,持續不間斷匿名供稿。從一○年到一六年期間,管共獲四百萬元(約一百零三萬港元)的稿費,卸任政務官後,每年稿費為五十萬元(約十三萬港元)。管面對台媒詢問時,則回應「小心用詞、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