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播愛滋 自首判囚一年

【本報綜合報道】雲南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染上愛滋病,仍多次賣淫。尋甸縣人民法院上周三就該縣首宗傳播性病罪案件進行不公開庭審,女子竟獲輕判一年有期徒刑及罰款一千五百元(人民幣‧下同,約一千七百四十港元)。事件引網民熱議,指被告的行為「如同謀殺」,質疑刑期過輕。

傳播性病罪最高囚5年

被告張麗於一五年六月被尋甸縣疾控中心確診為愛滋病患者後,近三年多以來多次在縣內賣淫,至去年十一月二日,因賣淫被警員查獲。法院認為,張麗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從事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因她主動交代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的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內地法例,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