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紅火案 辜仲諒判囚決上訴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一、二審分別被重判九年及九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但是台灣高等法院周三更一審判決,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辜對判決表示遺憾,表明繼續上訴。

辜仲諒被控於○五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一美元的「紅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逾十億元(新台幣.下同,逾二億五千八百萬港元),並侵吞其中約三億元(約七千七百六十萬港元)。高院更一審認為,辜涉及金控法共同背信罪,而非原審認定的銀行法,且在偵查中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因此改判三年半,內幕交易罪則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