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0歲不准代言廣告 兒童節目禁炒作明星子女

【本報綜合報道】針對內地未成年人士參與娛樂節目、代言廣告等,致使孩童心理和價值觀扭曲,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周五刊載《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士的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且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包裝、炒作明星子女,並禁止利用未滿十歲的兒童作為廣告代言人。

《規定》指出,未成年人士節目須引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同時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等;並禁止宣傳、介紹各類電子遊戲等內容。這些節目亦要避免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例如邀請未成年人士參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也要符合其年齡特徵,不得誘導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