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 馬英九改囚4月

台灣的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出現逆轉。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一審判馬英九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昨日(15日)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為四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十二萬新台幣(約三萬二千港元),全案仍可上訴。對此,馬英九昨表明一定會上訴。

檢方指馬英九於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將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等人所涉的司法關說(妨礙司法公正)案報告,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同年九月四日,馬英九再教唆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將報告交付江宜樺,涉犯刑法洩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四罪。

一審用調解權助脫罪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一審認為馬英九雖有洩密行為,但他當時主觀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解決行政院及立法院的爭議,遂判馬英九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據了解,高院昨改判馬英九有罪的主要理由有兩點,第一項理由是「總統也是廣義公務員,應負一般性保密義務」,第二是「本案當時並無院際爭議,所以沒有院際調解權的適用」。高院又斥責馬英九身為台灣的總統未能恪遵法紀,顯然不足為表率;其犯後更藉詞行政特權,曲解司法院對院際調解權的解釋,但考慮其犯罪情節輕微,予以輕判。

對此,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表示,二審判決並未考慮到「涉案的人是總統」、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總統對台灣的責任,質疑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台灣重大事件時必須置若罔聞,否則會被判有罪。馬英九則指,今次是憲法訴訟,攸關總統職權的行使,一定要釐清,「所以我一定會上訴」。

國民黨遺憾 力撐上訴

馬英九所屬的國民黨對判決感遺憾,支持馬英九上訴,又指高院選擇在此時作出如此判決,是「曲解法令、羞辱國家元首」,判決無法令人信服。至於民進黨則認為合情合理,判決正確。

據悉,馬英九是台灣第三名遭起訴的卸任總統,此前李登輝與陳水扁也因涉貪案遭起訴;而他則是繼陳水扁後,第二名被判刑的卸任總統。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