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前市長受賄囚12年

【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潮州市委前副書記、潮州前市長盧淳杰涉受賄案,周一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盧淳杰受賄罪成,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二百萬元(人民幣‧下同),其受賄所得財物亦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收受他人財物逾千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盧淳杰在擔任共青團汕頭市委書記、副秘書長、潮州市市長等職位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約五百五十七萬多元、七百四十二萬港元、五萬八千美元。

法院認為,盧淳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知的犯罪情節,又退清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