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化名「娜塔莎」的台灣女子蕭淑媛,被控以「假交往、真詐財」方式,騙走陳姓、李姓兩名香港富商共五千一百七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約一千四百萬港元)的案件,周五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結。法官依詐欺罪判蕭女十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三十萬元(約八萬港元)。
據陳姓富商早前指控,他與蕭女在飯局認識,女方以欠債、父母生病、親兄癱瘓等理由求助,陳男便匯款二百萬至三百萬元(約五十四萬至八十萬港元),又按月給她五十萬元(約十三萬港元)買名牌手袋。惟陳發現蕭女另有戀情,遂入稟告蕭女涉詐欺。
李姓富商不甘心被騙二千五百萬多元(約六百七十萬港元),指蕭女擁有兩處物業,又經常全身名牌到五星級酒店赴約,與她自稱欠錢、租屋不符,於是向她提告。蕭女早前認罪,並全額賠償兩名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