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指出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九種情況,包括打聽信訪受理、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及案件進展;為涉案人員請託、說情、打招呼;干預、施壓、阻撓監督執紀工作;威脅、利誘監督執紀人員及其家人;以各種形式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安排涉案人員私下約見執紀人員,或安排以電話、短訊、微信等方式,打聽案情和提出請託等。
《辦法》強調,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對於任何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件,都應當堅決予以拒絕,並主動登記報告。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個人,視其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影響和後果,將按相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