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有責」最高檢發文澄清

【本報綜合報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早前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下統稱群主)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引發輿論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檢察日報》引述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衞國表示,《規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對群中發布的訊息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群主應該監督群內上傳的訊息,防止有人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從事傳銷等違法活動。

責任有別違法者

王續指,群主的管理責任有別於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群內若有違法訊息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並且群主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