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再擔公職受質疑
楊吉華曾因受賄罪被判囚八年,○二年三月刑滿出獄。及後於○七年八月,他利用擔任餘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為寧波某有限公司在拆遷補償、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聞姓負責人所送的十萬元現金。
○九年楊再利用職務之便,為餘姚市某設計院在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設計院俞姓負責人所送的二萬元。同年七月,楊擔任餘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時受賄八萬五千元,在物業費結算、衞生綠化檢查等為物業公司提供幫助。
根據內地公務員法,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不過楊男受賄獲刑,期滿後竟能再次任職副局長,惹來外界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