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爆禍首 楊棟梁受賄囚15年

【本報綜合報道】被指與天津大爆炸慘劇不無關係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前局長楊棟梁,其涉嫌受賄及貪污案昨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宣判,他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款二百萬元(人民幣‧下同)。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免危險倉許可證肇禍

法院指由○二年至前年,楊棟梁先後任天津市副市長、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處理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方面,非法收受財物約二千八百四十九萬多元。楊又被指九四年以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身份購買房屋,未進行資產登記,離任後亦未移交該房產。

法院指楊棟梁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但有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從輕處罰情節。

據了解,楊上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後曾簽署新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不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被認為是津爆原因之一。他當年以國務院工作組成員到天津指揮災後處理期間,突然被中央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