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早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勾洪國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官經審理後,認為勾洪國歸案及庭審期間有悔罪表現,且如實招供,決定對勾從輕處罰,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勾洪國表示認罪,服從判決不上訴。
控方在庭上指出勾洪國的三項具體犯罪事實,包括江蘇蘇州市虎丘區二○一三年十二月發生一宗拆遷致兩人死亡案,勾到疑犯家聲援,鼓吹疑犯為「維權抗暴英雄」,此後繼續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到蘇州非法聚集滋事,對抗政府;二○一四年三至四月間,勾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由分裂分子等參與的具有反華性質的培訓,接受推翻政權思想和方法的訓練;二○一五年二月,勾在北京「七味燒」餐廳出資,並聯絡胡石根、周世鋒、李和平、翟岩民等十五人參加聚會,提出律師要介入「勞工運動」和敏感案事件,以顛覆國家政權。
控方指,勾洪國一三年以來出資並聯絡胡石根、周世鋒、翟岩民等人密謀顛覆國家政權,形成系統化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此後繼續通過上述方式,進一步進行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罪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勾洪國及辯護律師對控方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法官認為,勾洪國歸案後如實招供,積極協助,有立功情節,歸案及庭審期間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勾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