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院應有案必立

【本報綜合報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在本月初審議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該意見。《意見》開篇指出,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據悉,《意見》將於下月一日起施行。

《意見》強調,對違法圍攻、靜坐、纏訪鬧訪、衝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人士,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意見》亦強調法院要自覺接受人大、檢察機關、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及時回應;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