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法庭登場 去地方化提速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最高法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提議。據內媒報道,巡迴法庭首批兩地試點已確定落戶深圳和瀋陽,最高法院相關部門已就試點巡迴法庭的人選向全院下發通知,接受報名。

內地司法體系以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全國分為四個層級,即最高法、省高法、設區市的中級法院和縣法院,鄉鎮和城市街道還設有法庭或司法所,作為縣區法院的派出機構。此外,還有以行業為單位的法院如鐵路法院和海事法院,後者可審理涉及海事的跨區案件。

由於以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置,法院名義上不隸屬地方政府,不過,鑑於人財物都受制於地方,由對應級別的地方黨委主管,所以實際上存在司法地方化的問題。換言之,地方黨委和行政首腦還是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尤其是政法委來干預地方法院審理案件。法院難以完全脫離地方政府管控和利益關聯,司法獨立和公正也就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正是大量冤假錯案產生的根源。

地方司法 競合關係

針對這種現象,當局今年六月出台了司法改革意見,規定地方司法系統的人財物改由省級統管。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司法地方化,但也容易造成省級司法機關干預下級司法機關、省級司法權過於集中而全國性司法系統的功能反被削弱的問題。因此,要解決司法的地方化問題,還必須進一步打破行政區劃和司法轄區對應的藩籬,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司法機構。最高法巡迴法庭的建立,就着眼於這一目的,推動內地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強全國性司法系統的權威和影響力,防止規範秩序的碎片化。

此外,作為最高法的派出機構,巡迴法庭還可受理特定事項的案件,加強全國性司法系統的上訴審判功能,由於這必然跟地方司法系統形成一定競合關係,從而為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更廣闊的渠道,因此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同時有助解決規模巨大的單一制中央集權下,司法統一和地方自治的矛盾。

據悉,除深圳和瀋陽所在的華南和東北區外,最高法不久還可能在華東、華中、西北、西南、華北五大區域設立巡迴法庭。與此同時,今年以來,最高法也相繼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這一連串動作皆旨在破除司法權力的「地方化」,實現司法公正。

目前,最高法正為這兩個巡迴法庭的試點作最後準備。不過,要使它們最大程度地實現初衷,還須在理論上作進一步推敲,在制度和機制上進行周密設計,其中關鍵是如何對巡迴法庭跟最高法、地方司法系統的關係和功能進行區分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