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提前釋放淪斂財手段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公安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

須不危害社會及監獄拒收

「監外執行」是指囚犯有條件提前釋放。但由於內地司法腐敗尚未遏制,假釋、監外執行等措施近年淪為司法官員徇私舞弊的斂財手段之一。

根據內地《刑法》規定,包括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懷孕或哺乳期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三類罪犯,可暫予監外執行,但前提條件是不致危害社會,以及監獄拒絕接收。對於被判處死刑或死緩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監外執行。

《刑法》還規定,囚犯因表現良好,或服滿二分之一刑期都可獲假釋,但對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