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中油前高層判罰 壹傳媒上訴失敗

【本報綜合報道】前台灣中油董事長朱少華早前控告台灣《壹週刊》報道失實,法院判處《台壹》所屬的壹傳媒、撰文記者及編輯,共賠償五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十二萬港元)及登報道歉,被告不服上訴,案件昨早在高等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宣判。

賠償50萬 登頭版道歉

案情指,《台壹》前年以《設人頭公司承包中油採購,前董事長朱少華自肥七千萬》為題,指朱成立人頭公司,以特定廠商設備,並限制招標方式,讓自己的人頭公司得標,「落格」七千萬元(約一千七百四十萬港元)。朱少華隨後入稟法院,索償一百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相關報道不實,今年三月一審判決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壹》前記者蔡慧貞,及編輯陳美靜,共付原告五十萬元.並在《台壹》、《中國時報》等日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高等法院昨認為,記者的查證無法證明朱少華有開人頭公司,損害被告名譽,維持一審判決。